财税法规

(二)需进一步验证的情况?
内地税务主管机关对按程序取得居民身份证明书的申请人身份仍有怀疑的,包括多层架构情形下,在香港以外注册成立的法人,且其控股公司为第三方国家或地区居民的情况等,税务主管机关仍然有权对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若发现香港税务局做出的香港居民身份认定与事实不符,应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资料进行判定,或将情况提交国家税务总局,向香港税务局求证。?

四、各项表样 ?
转介函、申请表和居民身份证明书等表样作为本公告附件附后,供执行中参照及印制使用。?

本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zip 文件
1.关于请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函?
2.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表 个人
3.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表 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组成的合伙、信托或其他团体   ?
4.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表 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的公司/组成的合伙、信托或其他团体?
5.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书(个人居民)?
6.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书(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组成的合伙、信托或其他团体)?
7.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书(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的公司/组成的合伙、信托或其他团体)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3号: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居民身份认定问题的公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