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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4号                                               2013.9.16

近期地方反映,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9条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以下简称以退抵欠)的规定是否属于强制执行措施有不同理解。为了全面准确贯彻强制执行措施和以退抵欠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税收征管法第40条规定,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对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逾期仍不缴纳的情形,税务机关采取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的行为。?

以退抵欠是税务机关计算确定纳税人应纳税义务的一项税款结算制度,不涉及从存款中扣缴税款和扣押、查封、拍卖、变卖强制行为。以退抵欠确定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不足部分,责令纳税人继续缴纳。

以退抵欠之后纳税人仍有欠税,经责令缴纳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行政强制执行。

以退抵欠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相关法规——
法发[2009]3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释[2011]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法释[2013]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大力支持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3]4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发[2002]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