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税收政策问题的意见
财办关税[2008]12号 2008.2.21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署海关:
2002年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全部出项目”)进口税收政策的实施办法进行了调整。为执行该《通知》,2006年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订了《关于印发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商资发[2006]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工作安排,2007年财政部驻各地财政专员监察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为顺利开展检查和退税工作,现就专员办在检查中发现的一些政策问题,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一、关于《暂行办法》中“产品”的概念
问:《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全部出口项目下进口设备,依法享受进口设备免税或先征后返的政策:但《暂行办法》则要求,经审批部门依法批准并确认为“产品全部出口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享受进口设备的减免税政策。那么,申请退税的产品是“企业生产的全部出口产品”还是“项目下生产的全部产品”?
答:按照《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全部直接出口项目项下进口设备,依法享受进口设备免税或先征后返的政策。一般情况下企业生产的产品作为一个项目进行审核,项目是由企业来承担,企业设立的目的就是专门从事某一个项目,因此原则上以“企业生产的全部产品“作为独立的检查对象。
当同一个企业内存在多个生产项目时,如果产品全部出口的项目可以独核算和管理,且该项下的产品与其他项目项下的产品有实质性区别(以税则号列前四位是否改变为判断标准),则由地方商务部门受理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申请后,报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经确认符合条件的,可以“项目下生产的全部产品”作为独立的检查对象。
二、关于“全部出口”概念
问:《关于审核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退税中几个问题的意见》(财务税函[2006]27号)虽然明确“边角料、报废产品在所难免,只要其数量与制成品的比例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影响享受退税政策,但如何确定“合理范围”标准?
答:判断企业的报废产品是否影响其享受退税政策主要有两条标准:
1、报废产品的内销价格明显低于正常产品的销售价格;
2、报废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全部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低于3%,满足上述两条标准的企业不影响享受进口设备的退税政策。
三、关于“直接出口”的概念
问:目前,存在以下几种出口形式:
1、委托代理出口;
2、深加工结转出口,其中涉及到跨区结转问题;
3、出口到保税区或加工区;
4、外贸收购出口;
5、自营出口。如何判断上述出口形式是否符合“直接出口”?
答:按照现行减税的有关规定,“直接出口”包括自营出口、委托代理出口,但不包括外贸收购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