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税收检查工作有关指导意见的函

 稽便函[2008]139号             2008.10.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总局工作安排,各地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税收检查已经开展了一个多月,为推进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商银行电子数据的提供
各地普遍反映,当地工商银行无法提供检查年度的电子数据,严重影响检查进度。经了解,工商银行现在所用数据系统为2007年11月升级版,之前所有电子数据统一存放于其上海数据中心。因此,各地分行和支行确实无法提供电子数据,但所有纸质材料均在当地存放。通过协商,工商银行目前正在将数据资料分省拷出并还原给各地,此项工作预计于十月下旬完成。在此之前,为保证专项检查正常进行,请各地基于纸质资料进行检查,国税部门重点核实企业的成本费用,地税部门重点核实个人所得税问题。

二、关于检查的方向和方法
鉴于工商银行的管理与核算高度集中于总行,总局已调配力量加强对总行的检查,重点是:核对其系统涉税业务流程是否依税法设置;总行与下级银行之间的划款是否依税法处理;上下级行间所得税报表及财务报表的汇总情况等。在对以上情况检查时,需要加强总局与各地税务机关的配合,各地税务机关对总局督导组发出的协查要求要高质量完成并及时回复,各地税务机关检查中发现的涉及总行的异常业务,要及时报告总局督导组,需要到总行和辖区外协查的,可及时向总局督导组申请协助。

三、关于检查要点的提示
根据各地上报的检查情况,总局对已发现问题进行了归集整理,请各地结合本地情况予以借鉴,详见附件。

四、关于总局督导组的工作
鉴于工商银行规模大,分支机构较多,业务复杂,为保证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总局在北京成立了专项检查工作的督导组,负责工商银行总行的检查和全国检查工作的指导、督导和协调,各地在检查中如有疑问或有需要与总行检查协调的事项请及时与督导组联系沟通。

督导组联系电话:010-63043660;010-83153388转6402
督导组负责人:巫宏标
联系人:段波、许智

五、关于每月上报进展情况的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开展中国工商银行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稽便函〔2008〕96号),各地国、地税局应于每月15日联合报告一次工商银行检查的进展情况,请各地准时报送,内容应涵盖:本阶段开展的工作,发现的问题(分税种,尽可能详细),需在总行核实事项,需请示的问题等。

附件:    

工商银行检查要点提示
根据各地上报问题归集整理

一、企业所得税
1.检查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审核是否按税法规定5%的残值率计算残值;电子设备折旧年限是否不少于5年年限。如果是加速折旧是否在税务机关备案。

2.在发生的差旅费用中,有无将应列入教育经费的职工培训支出和业务招待费用等支出计入差旅费用。
3.在业务宣传费用科目中有无列支属于应计入业务招待费用的情况(如从商场购买的商品直接赠送客户)。

4.在发生的办公费用中,有无将应在职工福利费科目中列支的情况(如职工体检费用等费用)。

5.有无未按规定取得正式发票及使用假发票的情况。
6.企业直接发放的未在应付工资科目中核算的加班工资等工资性补贴,是否计入了计税工资范围。

7.租赁房产发生的装修费用,是否按规定摊销。

8.有无将属于应由单位员工个人负担的收视费、职工宿舍水、电费、物管费等费用在费用中列支。
9.银行以物抵债的贷款呆账损失,是否有主管税务部门的批复。

10.2006年以后职工教育经费是否按规定比例提取并实际使用的金额在税前扣除。

11.在“营业费用—劳动保护费”中有无以现金、购物卡和用发票报销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