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五)严格开展校验工作
  实施企业在正式报送前,应当对本企业XBRL格式财务报告做好校验工作,确保其符合XBRL技术规范系列国家标准(GB/T25500)、通用分类标准、相关扩展分类标准及其指南和编报规则。
  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对本地实施企业XBRL财务报告的集中校验,对不符合XBRL技术规范系列国家标准(GB/T25500)、通用分类标准、相关扩展分类标准及其指南和编报规则的,应当要求企业修改;对于通过校验的,提交财政部。
  为帮助企业做好校验工作,财政部“XBRL财务报告网络报送系统”将提供自动校验服务。但自动校验不能替代人工校验,实施企业和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全面校验工作。

  (六)按时完成报送程序
  实施企业应当通过财政部“XBRL财务报告网络报送系统”报送其2013年度XBRL财务报告。各类企业的报送时间安排如下:
  1. 大型企业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首次报送。财政部将于7月1日至7月30日期间对各企业提交的XBRL财务报告进行校验,各实施企业根据测试校验结果修改完善,并于8月15日前完成最终报送。
  2.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应于2014年5月31日前完成首次报送。财政部将于6月1日至6月15日期间对各企业提交的XBRL财务报告进行校验,各实施企业根据测试校验结果修改完善,并于7月20日前完成最终报送。
  3. 地方大中型企业应于2014年7月31日前完成首次报送。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对本地企业的集中校验工作,指导企业根据校验结果修改,并于8月31日前完成最终修改提交财政部。财政部将于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对各地方提交的XBRL财务报告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反馈地方财政部门。

  (七)责任豁免
  相关企业对其编制的XBRL财务报告免于承担会计责任,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免于承担审计责任。

  三、组织领导
  财政部组织全国的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中央企业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在中央企业财务监管领域推进XBRL应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不断提升XBRL在银行和银行监管领域的应用效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保险公司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开展XBRL软件认证工作,发布获证软件名单,为实施企业选择软件提供参考;各地方财政部门会同本地国资部门指导本地企业做好实施工作,组织本地企业开展集中校验。
  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安排经费保障实施工作顺利开展,指定专人负责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确保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取得实效。

  四、其他事项
  实施企业应当认真梳理、比对通用分类标准及相关行业扩展分类标准元素,避免重复定义,提升企业间XBRL财务报告信息的可比性。对于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会计概念,如果通用分类标准或相关行业扩展分类标准已有定义,实施企业不得重复定义或扩展。实施企业为企业集团且涉及多个行业领域的,可自行选择部分或全部通用分类标准的行业扩展。
  为及时沟通解决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实施企业应当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通用分类标准实施中的交流和联系。地方实施企业应于2014年3月15日前将联络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报本地财政部门,其他实施企业应于2014年2月28日前将联络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报财政部会计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同时报银监会财会部,保险公司应同时报保监会财会部。
  各地方财政部门应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的交流与联系,并于2014年3月20日前将本地实施企业名单、本部门和实施企业联络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报财政部会计司。

  各实施企业和各地方财政部门在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和相关监管部门。
  联系人:
  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 俞萌 冷冰
  电话:010-68553275   010-68553016
  传真:010-68552534   010-68553016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电子邮件:
xbrl2013@163.
  国资委财务监督及考核评价局监测处 邱鹏
  电话:010-63193893
  传真:010-63193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