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号                                                               2014.1.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请遵照执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基本概念
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属于资源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 适用税额标准

减、免税规定
1.下列土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行政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企业办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自用的土地。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
(5)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
(6)符合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转为企业和进入企业,可以从转制注册之日起,7年以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7)宗教寺庙、公园和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不包括其中附设的各类营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如在公园里设立的餐馆、茶社等)。
(8)市政街道、广场和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9)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水利设施及其护管用地。
(10)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 ~10年。
(11)国家规定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能源、交通用地(主要涉及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民航和港口等类企业)和其他用地。
(12)行政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
(13)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自用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