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14)个人出租住房用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向规定的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

2.下列土地可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和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经过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的;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和湖泊等占地,没有利用的;
(3)企业搬迁以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
(4)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土地。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以上且安置残疾人10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该纳税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和管理办法由省级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4.核电站用地在基本建设期间可以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自2010年9月27日起3年以内,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用地和公租房建成以后占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根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以按照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