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财会[2014]9号                                                           2014-1-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委(局)、银监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资委,相关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
  为推动企业会计信息标准化建设,提升企业会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发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财会〔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用分类标准”)以及相关的扩展分类标准、《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关于开展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技术规范系列国家标准符合性测试工作的通知》(财会[2012]14号)以及《关于开展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软件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认证联[2013]55号),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2014年继续扩大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以下简称通用分类标准)实施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企业
  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大型企业共11家,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的大型企业共3家。实施通用分类标准、银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18家。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保险公司共5家。上述企业名单见附件。
  参与2013年实施工作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地方)大中型企业,2014年继续实施。鼓励各地方财政部门自愿扩大实施范围,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实施。
  地方实施企业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二是财务报告不涉及国家秘密;三是会计信息化基础好,人员素质高。

  二、实施要求
  (一)工作机制
  通用分类标准的实施,是会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标准化的重要举措,关系到信息化环境下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各实施企业应当高度重视,成立由企业负责人牵头的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组,协调财务、信息技术等部门,根据自身信息化工作水平,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实施工作的顺利推进。
  各地方实施企业应于2014年3月15日前将本企业实施工作组名单报本地财政部门,其他实施企业应于2014年2月28日前将本企业实施工作组名单报财政部会计司,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同时报银监会财会部,保险公司应同时报保监会财会部。

  (二)实施方式
  实施企业应当遵循通用分类标准及其指南和《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相关要求,参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讲解》,编制2013年度XBRL财务报告。
  2014年前已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大型企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力争在2014年实现将XBRL财务报告编制功能与企业会计信息系统结合,形成自动化的嵌入式报送,即在对外向多部门报送XBRL格式报告的情况下,对于已标记的财务数据,不需手工重复录入或重复标记。选择实施嵌入式报送的实施企业,应于2014年2月28日前告知财政部会计司。

  (三)积极探索内部应用
  XBRL作为全球通用的企业报告数据标准,具有跨平台,不受应用程序限制等优势,是企业建立统一数据字典,实现系统间信息共享的理想解决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实施企业积极探索XBRL技术在内部管理中的应用,实现通用分类标准实施与提升企业内部管理信息标准化的相互促进。

  (四)软件选择
  实施企业应当按照《关于开展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技术规范系列国家标准符合性测试工作的通知》(财会〔2012〕14号)和《关于开展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软件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认证联〔2013〕55号)的相关要求,自主选择获得认证的XBRL软件,确保通用分类标准的实施质量。实施企业报送时,应附上相关软件获得认证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