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十二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上级下达或单位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体育事业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体育事业单位决算是指体育事业单位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收入是指体育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七条体育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含彩票公益金)。
  (二)事业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开展体育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体育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八条事业收入包括:
   (一)体育竞赛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组织和参加各类体育比赛和表演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出售门票、比赛冠名权、媒体转播权和提供服务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二)体育公共设施服务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依托体育场地及附属设施提供体育比赛、健身休闲、健身指导、技能培训、运动康复、体质测试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体育技术服务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信息服务和推广体育科研成果等取得的收入。
  (四)体育衍生业务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通过形象代言、特许使用权、冠名权等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体育事业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十九条 经营收入包括:
  (一)销售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销售商品所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服务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对外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租赁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场地、大型设备等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经营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二十条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组织收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注重经济效益。
  (二)体育事业单位取得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建立健全各种专用收款收据、销售发票、门票等票据的管理制度。
  (三)体育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
  (四)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统一管理,收入要及时入账,防止流失。
  (五)体育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六)体育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