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三)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五十二条 体育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赞助的实物包括固定资产和消耗性物品两类。
  体育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赞助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赞助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体育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赞助的服装、器材、食品、饮料等消耗性物品,按照实物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物资台账,严格出入库管理。

  第五十三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五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开发、保护、使用和转让的管理。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体育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五条 对外投资是指体育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一)体育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二)体育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含彩票公益金)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体育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四)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所办企业的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对企业经营者任免、重大决策和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体育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体育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七条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八条 负债是指体育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九条 体育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体育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六十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种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一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六十二条  体育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六十三条  体育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四条  体育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体育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体育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撤销的体育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