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的监察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违规现象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各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结合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