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210号                           2005.1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职责范围,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职责范围,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配套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是指具有预算单位资格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和所属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主要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与省级局两级工作架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应指定专门机构全面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一)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主管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承担国税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负责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根据内设机构的实际情况和采购工作的需要,明确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机构,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机构)职责和工作规程》(附后)确定工作职责。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政府采购职责
  (一)制定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二)制定《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三)编制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预算;
   (四)编制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五)统一组织实施国税系统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工作;
  (六)按规定权限或经授权对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
  (七)按规定统一向有关部门报送本部门或本系统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
  (八)《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省以下(含省级)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职责
  (一)制定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二)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本系统政府采购预算;
  (三)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四)组织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五)按规定权限或经授权对本系统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
  (六)审核、报送规定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之间政府采购职责的具体划分,由各省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九条  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度,应当设立综合管理岗位、项目操作岗位、审核监督岗位、合同执行岗位等四个政府采购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