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征求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安监总财函[2011]4号                   2011.1.10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安全监管总局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相继制定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6〕180号)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等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调研。安全费用在税前提取和使用政策对高危行业企业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和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在实际运行中,存在提取标准偏低、适用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使用方向需要进一步明确、税前列支等配套政策需进一步落实等问题,亟需进一步调整和修订完善。经商财政部,拟对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品、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等6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进行修订完善。经过广泛听取意见,安全监管总局起草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后,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原则通过。拟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将电力、冶金、机械行业纳入提取使用范围、适当扩大了安全生产费用的适用范围,测定了新纳入行业提取标准、不同程度提高了计提下限标准,规范调整了9大行业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本行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结合各自特点,通过组织本行业(单位)有关企业座谈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其中,对于提取标准有不同修改意见的,要附有详细的测算说明;对使用范围有不同修改意见的,要提出具体的可操作的修改意见。上述书面修改意见及电子版请于2011年3月10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财务司)。

联系人:修春野、曹丽萍、魏振宽、刘艳军
联系电话:010-64464110、64463242、64463864、64463486、64463125(传真)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存储、交通运输、电力、冶金、机械制造、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业属性内涵)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