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三、新增补贴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四)中央财政对各省(区、市)按因素法测算分配新增补贴资金。分配因素以各省(区、市)粮食播种面积、产量、商品量等粮食生产方面的因素为主,体现对粮食主产区的支持,同时考虑财力状况,给中西部地区适当照顾。

(五)中央财政分配到省(区、市)的新增补贴资金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包干使用。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央补助额度,统筹本省财力,科学规划。坚决防止出现项目过多、规划过大、资金不足而影响实施效果等问题。

(六)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集中使用补助资金,支持事项的选择权和资金分配权不得层层下放,以防止扩大使用范围、资金安排“撒胡椒面”等问题发生,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七)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省(区、市)支持事项的规划,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奖补机制和具体实施意见,报财政部备案。

四、新增补贴资金的拨付与监管
(八)新增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实行专户 3管理。不符合规定用途,新增补贴资金不出专户。新增补贴资金要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的其他资金**管理,专账核算。

(九)建立健全新增补贴资金使用的绩效考评制度。各省(区、市)确定的具体事项、实施方案及完成情况等要及时报财政部备案。财政部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成效进行检查和考评,检查和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分配补贴资金的主要参考因素。

(十)进一步健全完善新增补贴资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省级人民政府要确保补贴资金的分配、使用公开透明,不被挪用。省级财政部门要健全完善项目档案管理等基础管理制度,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各省(区、市)确定的支持事项、实施方案、补贴办法等要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防止截留挪用,以充分发挥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

(十一)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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