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加强稽查执法监督制约工作的意见 

稽便函[2009]92号      2009-11-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近年来,全国各级税务稽查部门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全面落实总局各项工作部署,创新稽查工作方法,规范稽查执法行为,查处了大量税收违法案件,整顿和规范了税收秩序,稽查工作成效显著。但是,当前税务稽查执法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稽查干部在稽查执法中仍然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稽查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尚不完善,有关制度还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一些稽查干部的工作作风有待进一步改进。为进一步完善稽查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违规违纪和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规范和促进税务稽查干部严格依法行政,现就加强稽查执法监督制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廉政教育和法制教育,强化规范执法意识
  (一)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要*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打牢税务稽查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政治基础;以树立正确权力观为重点,*进行理想信念、廉洁从政、艰苦奋斗教育;加强宗旨意识教育,引导稽查干部牢固树立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加强法制纪律教育,引导稽查干部*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依法稽查、规范执法的意识;改进干部教育的方式方法,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增强干部教育的说服力和感染力,提高干部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不断强化廉政建设。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要教育和引导广大稽查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认真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时刻警惕权力、金钱、美色的**,自觉防止权力滥用;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并落实重大事项议事规则;要继续完善稽查执法行为规范,减少权力“寻租”机会;认真落实关于严格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提醒、约束。

  (三)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要将加强稽查执法监督制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不仅对稽查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党风廉政建设负责。要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岗位和环节完善制度、加强管理,预防和杜绝不廉行为的发生。

  二、完善稽查工作机制,强化监督制约功能
  (一)严格执行大案要案报告和督办制度,切实解决“瞒报、不报、不督、督不好”的问题。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内容,向上级稽查局报告本地区符合规定标准的大案要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要加大对重点收入地区和税收秩序较为混乱地区的稽查工作指导力度,确保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业务指导力度和案件检查工作指挥权,做到令行禁止、奖惩并举。

  (二)加强对选案环节的监督制约,切实解决“想查谁就查谁”的问题。稽查选案要详细列明选案依据或案件来源,逐步推行利用数据分析和数据模型筛选被查对象,实施主动选案、科学选案,确保选案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不断提高选案准确率;凡属公民举报(经初步审核有检查价值的)、上级督办、协查案件和专案检查对象的,均应列为稽查局的必查案件;在被查对象确定后,如确有必要撤销案件的,须有完备的审批手续;暂缓检查或超过期限未能查结的,须列明原因上报审批。

  (三)加强对检查环节的监督制约,切实解决“想怎么查就怎么查”的问题。稽查执法过程中,重要职责和重要工作必须由2名以上的稽查干部共同实施。稽查干部与被查对象及相关人员的一切接触(包括约谈、政策辅导、询问、调账、检查等),须有2名以上的稽查干部在场方可进行;案件主办、协办人员的搭配要定期调整,稽查干部的检查范围和检查区域不可长期固定;要认真执行稽查告知制度,实施检查前主动告知被查对象税务稽查的办案程序、执法规范、纳税人权利和义务、救济途径等事项;要进一步规范账簿凭证、电子数据的调取、登记、保管和退还手续,防止重要资料的丢失和人为替换;稽查干部在调查取证时必须调取与被查对象有关的账簿凭证、电子数据等资料,详细填列调取账簿凭证资料、电子数据等清单,由检查人员共同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