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建[2009]786号      2009-11-16 

税屋提示——依据财农[2016]74号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6年6月23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等文件精神,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从2009年开始实施。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的相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2009年新增农资综合补贴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为加强新增补贴资金管理,完善使用机制,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从2009年开始实施,根据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要求,经国务院同意,今年中央财政为应对农资价格上涨而预留的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不直接兑付到种粮农户,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以加快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粮食生产稳步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加强新增补贴资金管理,完善使用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增补贴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的总体原则
(一)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启动后,农资价格上涨的年份,预算安排的增量资金直接拨付种粮农民,以弥补增加的种粮成本;在农资价格不涨或下降的年份,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增量资金,则不直接兑付到种粮农户,而是集中用于与种粮农民直接相关的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每次重点解决若干突出问题,逐步改善农民的粮食生产环境,促进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

(二)新增补贴资金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应坚持“集中使用、省长负责;突出重点、一次性补助;农户受益、奖补结合”的原则。
集中使用、省长负责。新增补贴资金不直接兑付给种粮农民,集中用于与粮食生产直接相关、目前急需解决的区域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央财政按因素法将资金分配到省(区、市),由省级人民政府包干使用,按中央确定的原则和使用范围具体组织实施,并对资金安全和使用效果负责。

突出重点、一次性补助。在中央规定的使用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选择本地最迫切需要解决的、短期内能完成见效的事项重点支持,支持事项不能过多、资金安排不能分散,对具体事项的支持以一次性补助为宜,凡有可能使补助长期化、固定化的事项不得纳入支持范围。

农户受益、奖补结合。新增补贴支持的事项要让农户受益,着力解决与农户粮食生产直接相关而单个农户又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坚持奖补结合,新增补贴可以集中用于工程项目建设,也可以奖励村级“一事一议”的粮食基础建设事项,调动农户、企业、社会等多方面支持粮食生产和促进粮食安全的积极性。

二、新增补贴资金集中安排使用的范围
(三)新增补贴专项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2009年重点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1.支持小型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乡村毛渠等田间沟渠疏浚、灌排泵站等抗旱排涝设施建设,以及大棚育秧、粮食晾晒烘干等设施建设。

2.支持种粮大户,对种粮大户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投入予以适当奖励,引导、支持种粮大户加大田间基础设施投入。

3.支持推广深松整地等保护性耕作方式,东北三省和有条件的省份,实施深松整地专项补贴。
在上述使用范围内,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支持重点。以后年度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