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八、关于企业购买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后进行继续建设再转让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企业购买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后,继续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建设,达到销售条件进行商品房销售的,其购买在建项目所支付的价款及税金允许扣除,但不得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加计20%的扣除;后续建设支出扣除项目的处理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九、关于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地方教育费附加,比照教育费附加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计算扣除。

十、关于清算后继续转让房地产的处理问题
清算后再转让的房地产在计算时按每笔合同计算增值额和应缴纳税款,并于次月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缴纳。

十一、企业清算申报后查补税款滞纳金问题
纳税人应在满足清算条件或收到清算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报手续,并结清申报表中的应补税款项;对申报应退税款的,按退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人在清算申报期内缴纳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申报缴纳税款的,应自申报期届满之日起的次日加收滞纳金。对申报后税务机关通过审核查补的税款,应自申报期届满之日起的次日加收滞纳金。

十二、关于清算条件的有关问题
(一)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作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第一款中"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的情形,不再作为第二款"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形。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其中全部竣工是指除土地开发外,其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产品已开始交付购买方;
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其中"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是指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与出租或自用的可售建筑面积合计占清算单位可售建筑面积比例在85%以上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其中"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是指清算单位取得的最后一张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的情形。

十三、关于单栋建筑物中保障房与商业用房的建筑成本扣除问题
单栋建筑物既有住宅又有商业用房的,商业用房建筑成本可以按照层高系数予以调整。其余扣除项目金额不得按层高系数调整。
商业用房层高系数=商业用房层高/住宅层高

十四、关于核定征收的问题
对2013年起立项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核定条件的,核定征收时,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销售收入的10%,其他类型房产不得低于销售收入的20%。此前立项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不低于销售收入5%的基础上,按各省级税务机关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本公告自2012年   月    日起执行。此前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纳税人清算申报的,不做追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