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在离岛旅客提取前,市内离岛免税商店应当确保已售免税品外部封志完好。

  第十二条  离岛旅客进入机场隔离区后,应当在市内离岛免税商店设立的提货点办理所购免税品提取手续。市内离岛免税商店应当验凭离岛旅客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单据和登机牌等单证无误后交付免税品。
  机场离岛免税商店可在销售的同时交付免税品。

  第十三条  离岛免税商店应当在免税品入库前,按照海关要求登记免税品电子数据信息。
  在离岛旅客提货后,离岛免税商店应当及时向海关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的旅客信息、离岛航班信息和免税品销售信息等电子数据。

  第十四条  离岛旅客因航班延误、取消等原因需要离开机场隔离区的,应当将免税品交由离岛免税商店(包括提货点)代为保管,待实际乘机离岛再次进入机场隔离区后提取。
  因航班延误、取消造成实际离岛航班日期与原离岛航班日期不在同一日的,以原离岛航班日期记为离岛日期。
  离岛免税商店应当将免税品异常处理情况及时报告海关。

  第十五条  离岛旅客提货后,因品质不良或者残损等原因确需退换货的,离岛免税商店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其中属于退货的,离岛免税商店应重新办理退货免税品的入库手续。需要退税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离岛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3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
  (一)未按照规定将免税品携运离岛的;
  (二)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身份证件的;
  (三)违反其它规定的。

  第十七条  离岛免税商店将免税品销售给规定范围以外对象的,或者超出规定次数、品种、数量或者金额销售免税品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署令第132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同时,离岛免税商店还应当按照进口货物补缴相应税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离岛旅客,是指年满16周岁、乘坐飞机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境内外旅客,包括海南岛内居民。
  身份证件,是指境内旅客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外国旅客护照。

  第二十条  对离岛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的其它监管事项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表

  离岛旅客每人每次购买单一品种限量表
免税品品种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