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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0号                          2012.10.24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3月20日起全文废止。

  为规范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业务的监管,支持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国务院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调整的决定,现发布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0号第2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业务的监管,促进海南省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授权,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离岛旅客在海南省离岛免税商店(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商店)选购免税品,并乘机一次性全部携运离岛的监管,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设立在市内的离岛免税商店(以下简称市内离岛免税商店)应当在海南省机场国内隔离区(以下简称机场隔离区)内设立提货点,并报经海关批准。设立在机场隔离区内的离岛免税商店(以下简称机场离岛免税商店)无需设立提货点。
  机场隔离区和提货点均属于海关监管场所,有关设置标准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第四条  离岛旅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次数、品种、数量和金额购买免税品。超出规定的,离岛免税商店一律不得销售。

  第二章  免税品销售监管
  第五条  离岛旅客中的岛内居民每个公历年度最多可以享受1次离岛免税购物政策,非岛内居民最多可以享受2次离岛免税购物政策。
  海关对境内人员以居民身份证签发机关为依据认定岛内居民、非岛内居民身份,对境外人员则以其所持进出境有效证件认定身份。

  第六条  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详实提供本人离岛航班信息以及此前已购免税品信息等。
  旅客购买免税品后,乘机携运离岛记为1次免税购物。

  第七条  离岛旅客每人每次免税购物金额累计限人民币8000元(含8000元),购买单一品种限量详见附表。此外,离岛旅客在按规定缴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条件下,每人每次还可以购买 1 件单价 8000 元以上的商品。

  第八条  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限额中如有剩余(或未使用),可在征税购买单价8000元以上商品时,予以一次性调剂使用,海关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剩余免税限额”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未使用剩余免税限额的,海关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离岛旅客仅购买1件8000元以上的商品,海关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8000元”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应征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不含50元)的予以免征。

      第九条  海关计征税款时,适用单价8000元以上商品扣
  减剩余免税限额之前所对应的税率。

  第十条  离岛旅客可以通过离岛免税商店向海关办理税款缴纳手续。离岛免税商店应当每10天向海关集中办理一次税款缴纳手续,并于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指定银行(国库)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最高不得超出税款数额。
  滞纳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第三章 免税品离岛监管
  第十一条  市内离岛免税商店应当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将离岛旅客所购免税品施加封志,并运送至机场隔离区内提货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