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六、其他
(一)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中小企业担保代偿损失补偿,按照《关于支持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金〔2008〕127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2010年12月31日前签订担保合同,且于2011年3月31日前解除担保责任的,执行《关于修订〈安徽省毗邻苏浙地区中小企业担保贴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309号)。2011年1月1日后签订担保合同的,执行本办法。
(三)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奖补资金申请表
附件2:融资性担保机构综合年化担保费率计算表
附件3:安徽省新设县域涉农融资性担保机构奖励资金申请表
附件4: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奖补资金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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