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2. 融资担保费收入是指综合担保费收入,即:与融资担保项目直接相关的担保费和其他各类费用(如评审费、咨询费等)。
3.季末平均融资担保余额=∑四个季度末的融资担保余额*1/4
4.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年末融资担保余额/年末净资产
5.平均综合担保费率=(∑A/∑B)*100%
A是指:换算成一年期融资性担保项目对应的综合担保费,A=﹝当年承保的单个项目综合担保费/担保月数﹞*12,B=当年承保的单个项目担保额。

四、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一)申报材料
1.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放大倍数奖励,须提供下列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奖补资金申请表》(附表1),并附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2)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3)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担保费补贴,须提供下列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奖补资金申请表》(附表1),并附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2)《融资性担保机构综合年化担保费率计算表》(附表2),并附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3)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4)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新设县域涉农机构奖励,须提供下列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安徽省新设县域涉农融资性担保机构奖励资金申请表》(附表3),并附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2)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3)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4.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农业保险保单质押担保业务奖励,须提交贷款借据、贷款合同、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以及贷款人、融资性担保机构、保险机构三方协议复印件。
相关材料复印件,需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融资性担保机构满足上述多项奖补政策条件的,可由审计机构出具一份合并的专项审计报告。

(二)申报及审核
1.每年3月底前,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将上年度奖补资金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2.同级财政会同行业监管部门对本级管理融资性担保机构奖补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复核。报送材料为《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奖补资金汇总表》(附表4)和汇总整理后的分户申报材料。
同级财政部门对担保放大倍数奖励的审核意见即为最终意见,省财政厅不再复核,但相关材料也应于4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复核及拨付
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材料予以复核,其间将视情况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复核确定后,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报批程序后,将省级承担的奖补资金转移支付到市、县(区)财政。市、县(区)财政在收到奖补资金10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应承担的奖补资金,拨付给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
同级财政部门拨付担保放大倍数奖励资金,不得迟于上述时间。

五、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一)各申报单位应当认真、如实统计和上报本单位融资担保服务相关情况。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奖补资金申请工作的指导,切实做好奖补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工作,保证各项奖补政策落实到位。
(三)省财政厅将组织对各地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实施绩效评价。融资性担保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追回奖补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奖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审计机构出具虚假鉴证意见导致融资性担保机构骗取奖补资金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省财政厅将追回奖补资金;市县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融资性担保机构骗取奖补资金的,省政府金融办责令其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省财政厅将追回奖补资金;市县财政部门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融资性担保机构虚报骗取奖补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责令其改正,追回奖补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