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三十六条受理机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主拥有并运行独立、安全的受理系统,并具备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受理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正确、及时向发卡机构反馈商户情况和交易信息,确保发卡机构对预付卡交易可监控。

    第三十七条受理机构应保证受理系统主机7天×24小时的正常运转,实行24小时监控并及时处理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因系统维护、主机升级等客观原因需要暂停联机交易服务,时间可能超过1小时的,受理机构应提前告知发卡机构,并告知受理网点和特约商户。
    因突发事件造成连续停机时间可能超过1小时的,受理机构应与发卡机构协商补救措施。无法补救的,应在受理网点和终端旁张贴告示或通过公众媒体刊登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