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二)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1、企业经理工作经历以企业填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企业经理简历为准进行考核。

2、技术负责人从事工程技术管理经历以企业填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为准进行考核;
职务、职称及注册资格以企业提供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和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为准进行考核。

个人业绩证明以任命文件、施工或设计工程项目的合同、图纸及竣工证明资料为准进行考核。

3、财务负责人指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可为企业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或财务主管。以企业提供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为准进行考核。

4、企业具有与申报类别相对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数量不得少于该类别总承包一级标准对注册建造师数量的要求,且企业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50人以上。
以企业应提供的一级注册建造师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和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为准进行考核。

5、工程设计人员
(1)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中的"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类别对应工程设计资质所需设计类型对照表》(见附件1)中的对应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或对应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标准所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

(2)企业申请特级资质及工程设计资质,需要办理注册执业人员变更的,应提供原注册企业和申请资质企业以及原省级执业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申请变更的证明材料;尚未注册已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应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省级执业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申请初始注册的证明材料;调入本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均需提供原聘用单位的同意解聘证明,离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证明。

(3)工程设计人员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等文件中相关要求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