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条款修改]

建市[2010]210号                   2010.11.30

建市[2015]20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税屋提示——依据建市[2015]17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中第二部分指标说明“(一)资信能力”中第2条“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为准”修改为“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为准” 。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我部组织制定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

一、资质申请及审核
1、《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新《特级标准》)实施前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原特级企业),以及符合新《特级标准》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按新《特级标准》申请特级资质。

2、原特级企业应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特级资质申请;逾期未申请的或申请经审核未达到新《特级标准》要求的,2012年3月13日后原特级资质自行失效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公布。

3、原特级企业申请新特级资质,经审核未达到新《特级标准》要求的,2012年3月13日前保留其原有特级资质。
原特级企业不再申请特级资质的,可申请本类别一级及以下资质,资质许可部门将按其申请资质等级和范围进行核定。

4、申请多项特级资质的,其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银行授信额度"、"科技进步水平"中的各项指标及企业应具有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总数不需叠加计算;每增加一类别特级资质申请,建筑业营业税增加5000万元;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应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要求;相关的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个人代表工程业绩应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要求。

5、本《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原特级企业因企业分立而申请资质分立的,资质许可部门按照现行资质标准对原特级企业的全部资质进行重新核定。

6、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的许可实行实地核查制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实地核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和水利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地核查。

二、指标说明
(一)资信能力
1、企业注册资本金指企业工商注册的实收资本,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为准进行考核。

2、[条款修改]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考核。税屋提示——本条修改为“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为准”。

3、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以企业提供的建筑业营业税票为准进行考核;以境外工程项目申报的,可按结算当期(日)汇率,将境外工程项目的结算收入折算成国内工程结算收入,再按国内税率计算建筑业营业税。企业应同时提供境外工程结算资料及工程所在地国家(地区)的当期(日)汇率,内容为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同时,应提供工程所在地使领馆经商处的相关证明或合同及业主证明。

4、企业银行授信额度以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年度授信协议书为准进行考核。多家银行的年度授信额度不能累加计算,以其中的最高额度为准;一个年度内,同一家银行多次签订的年度授信额度可以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