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概念二: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具有私营和个人性质的内资企事业单位以及由其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企业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换句话说即非公有及公有控股、非外商及港澳台商及其控股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和控股情况,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工商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私营合伙、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个人合伙等纯民间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还包括:工商登记注册的混合经济成分中由私营、个人控股的投资主体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即私营和个人控股的投资主体均视为民间固定资产的投资主体,其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全部纳入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范围。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纯公有投资主体和公有控股投资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也不包括纯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主体和外商及港澳台商控股的投资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

概念三: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是集体、私营和个人性质的投资,或者说是纯民间固定资产投资。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构成中出资人的所有制性质对投资进行分类,来自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的投资,称为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来自其他主体的投资分别称为国有投资、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这种按出资人所有制性质划分得出的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可称为纯民间固定资产投资。

概念四: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是集体、私营和个人性质的投资,或者说是投资中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自身实际出资部分的投资。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来源进行划分,来自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的自有资金计入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来自政府的资金计入政府投资,来自银行的资金计入银行投资,来自国有投资主体的自有资金计入国有投资,来自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主体的自有资金计入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这种划分有三点不足:一是把产权进行了分离,把政府和银行也视为了投资主体;二是混合经济中的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自有资金无法准确分离;三是自筹和其他资金无法判断其资金性质。

上述概念中,概念二从划分来看没有困难,考虑集体投资与国有投资的不同,集体投资在性质特点上更加接近私人投资,市场化程度也与私人投资更加接近,因此不建议按照概念二来划分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概念三对于纯投资主体划分没有困难,对于混合经济,目前从工商、统计等方面均没有手段进行区分,因此不建议按此概念划分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概念四在统计上,资金来源中的自有资金比较清楚,但自筹和其他资金却无法划分清楚,而且将项目产权进行了分割,将政府和银行也纳入了投资主体,因此也不建议按此概念划分民间固定资产投资。

四、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的划分方法
从当前工商和统计的工作基础来看,有两个分组可用于划分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一是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二是按控股情况分组。我们确定使用概念一进行划分,具体方法如下: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结合控股情况划分出国有投资主体、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主体。在登记注册类型中能够明确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的。如私营企业等可直接归入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对于不能以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确定的,按控股情况确定投资主体。如混合经济类型的企业,应根据该企业的控股情况划分,由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控股的属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
(一)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划分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划分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概念一) 

内资

投资主体划分

港澳台商投资

投资主体划分

110 国有企业

国有投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