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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受媒体和学界关注程度越来越高,但当前社会各界对民间固定资产投资还存在不同的认识。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的概念从内涵、外延到投资额的计算方法均不统一。

国发〔2010〕13号文提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1]  ”,国办函〔2010〕120号文明确了国家统计局的工作职责:“加强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进展和分布情况”,“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因此,建立明确、统一的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概念,规范民间固定资产投资范围,十分必要也非常迫切。

二、民间投资[2]概念的提出
民间投资的概念,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体现,也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中国市场经济特有的经济概念。
(一)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程孕育了“民间投资”的发展,同时也逐步形成了这一新的概念。民间投资是与政府投资、公有制投资、国有投资、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相对应的一种投资形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国有经济从一些行业中逐步退出,国家鼓励民营经济组织进入相关行业,逐步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出现时,国家通过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提高了民间投资的意愿,调动了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克服了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发展民间投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发展民间投资的同时也提出了“民间投资”的概念。

(二)国务院正式提出民间投资的概念。为顺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出台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相关政策,其中:国发〔2010〕13号文中提出:“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该文正式提出了“民间投资”的概念。从国发〔2010〕13号文件的内容来看,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主要政策措施均是针对民间固定资产投资而言的。

(三)为规范民间投资统计,国家统计局曾经制定过民间投资内部划分标准。根据投资主体的所有制形式,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可分为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和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公民个人及个人集团的投资。具体包括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股份合作、私营独资、私营合伙、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个人合伙及其他内资中非国有控股部分。

三、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的几种不同概念
关于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目前经济学界尚无统一定义,国家也无统一规定。
(一)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是根据投资主体所有制性质对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进行的分类。根据投资主体所有制性质,全部投资可以分为三大投资主体:国有(或公有)固定资产投资主体、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以及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主体。

(二)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几种概念和范围。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国家统计局内部标准以及相关研究,我们归纳出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四种概念:
概念一: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具有集体、私营、个人性质的内资企事业单位以及由其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企业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换句话说即非国有及国有控股、非外商及港澳台商及其控股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和控股情况,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股份合作、私营独资、私营合伙、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个人合伙等纯民间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还包括:工商登记注册的混合经济成分中由集体、私营和个人控股的投资主体单位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即集体、私营和个人控股的投资主体均视为民间固定资产的投资主体,其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全部纳入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范围。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纯国有投资主体和国有控股投资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也不包括纯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主体和外商及港澳台商控股的投资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