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税务总局确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管理情况作为全国的重点督察内容。各单位可在整理分析征管数据资料的基础上视工作需要对重大疑点进行实地延伸核查。

对金融保险业税收管理情况的督察,要关注日常税务监管是否到位,对纳税申报尤其是其中重要内容的审核是否到位,是否存在金融机构虚增成本费用问题、是否存在用虚假的办公用品、交通费、培训费等凭证发放员工薪酬的问题,是否存在组织摊派员工用发票换领薪酬逃避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问题,是否存在当地分支机构违规虚列资产损失减少总机构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是否存在以贷款委托费、咨询费、顾问费、额度使用费等各种名目取得收入不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或违规分期计算缴纳的问题等等。

对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情况的督察,要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的执行情况,房地产企业日常管理是否到位,房地产企业已完工项目是否存在违规不结转收入问题,是否存在违规许可房地产企业享受减免税的问题,是否存在对房地产企业管理不到位导致建筑企业、园林绿化企业等房地产开发上游企业税收流失(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事先核定征收导致建筑企业不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或者对上游企业管理不到位导致房地产企业税收流失(如核定征收的建筑企业虚开发票导致房地产企业虚增成本、费用等)等问题。

二、督察方式
各单位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从以上内容中选择本单位执法督察重点内容,其中第(一)、第(二)和第(八)项是必选内容。执法督察工作要在对本级机关涉及以上内容的部门、机构开展检查的基础上,下查一级。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检查下级单位的比例不得少于20%。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到纳税人及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取证,但要注意统筹协调,避免出现多头重复检查的情况。

三、督察内容所属期和工作时间
督察内容所属期:2009-2011年度。
督察工作时间安排:2012年4月20日开始,11月底结束。

四、问题的处理
执法督察发现的各类问题要严格依法整改和落实,对确实存在政策疑难的事项,要如实上报税务总局。对导致少征税款的问题,要依法补征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区分不同情况,加收滞纳金和行政处罚。涉及多征税款的,要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督察中发现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要立即停止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对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本级税务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的文件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涉及行政责任的,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税收执法督察是全国税务系统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优先考虑工作质量和实际效果,按时完成执法督察任务。各级税务机关的督察内审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和具体督察工作。税务总局将对部分省级税务机关的督察工作进行抽查。

(二)注意在实践中培养执法督察人才
要在抽调人员、组织培训、实施督察的各个环节,考虑长远人才规划,注意发现人才、培养人才、锻炼人才,在实践中尽快培养一支精通业务、务实高效的执法督察专业人才队伍。

(三)加强督察结果和数据的分析运用
要高度重视督察发现问题的研究、反馈和督察数据的统计分析。实施执法督察后要及时统计相关数据,按要求认真填制报表,确保数据准确可靠、有据可查。要加强执法督察结果和数据的分析运用,透过问题看税收工作的管理,看税收工作的绩效,看税收政策是否完善,进一步完善制度、促进管理、防范风险,切实提高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四)按时上报工作方案和总结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