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省直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降低行政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的省级机关(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以及驻合肥市城区以外的省直单位(以下统称省直机关)。
第三条 各省直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应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不得到超标准的饭店召开会议,不得到中央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

第四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指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体会议、省委全委会、省纪检委全委会、省政府全体会和劳模表彰会。
二类会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常委会;省委、省政府召开的,要求市、县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市、县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青妇群团机关代表大会、全委会。
三类会议:省直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

第五条  会议天数。二类会议一般不得超过3天,三类会议一般不得超过2天。

第六条  会议工作人员。一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15%以内;二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10%以内;三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8%以内。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参会人员和工作人员,超员经费一律自理。

第七条  会议开支范围。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管理,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综合定额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以及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等。(具体定额标准见下表)
第八条  会议开支标准。实行分类会议开支标准,各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会议所在地的代表(一类会议除外)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九条  会议地点。各单位会议应到定点饭店召开。定点饭店名单及收费标准另行公布。
第十条  会议经费开支渠道。一、二类会议经费,省财政厅根据会议定额核定,超支不补。三类会议经费,省直各部门在年初预算安排的部门会议经费中包干使用。
第十一条 会议报销。 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财务部门要认真把关,严格按照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对不在规定饭店(宾馆)召开会议的,省财政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省纪检、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会议费支出的监督检查,严禁会议主办单位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宴请。对于超标准办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省垂直管理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07〕10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