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0]1760号                 2010.11.10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通知精神,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做好2009—2010年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行〔2008〕603号)的要求,我省修订了《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会议和出差定点管理,是我省省直机关召开会议和公务人员出差进行的一次重大改革,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要求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从2011年1月1日起,省级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实行定点管理。省财政厅已通过招标采购,在各市确定了2011—2012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定点饭店信息已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上公布,网址为
.hotel.gov.cn
三、省直机关必须到定点饭店开会,并主动缴纳会议费。出差住宿必须到定点饭店,并开具正式发票,回本单位报销。省直单位会议费和出差住宿费不得向任何单位转嫁。

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的省级机关(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驻合肥市城区以外的省直机关(以下统称省直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四条  各省直机关要建立健全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六条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交通费、住宿费开支标准。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开支办法。
各省直机关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对处级及其以下人员乘坐飞机、火车软席及自带车辆,从严控制。
(一)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乘坐火车,原则上不得购买卧铺票。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
(二)正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一等舱或飞机头等舱。
(三)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其市内交通费、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第八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人员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应在财政部门定点的宾馆住宿,住宿费按定点宾馆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上公布的收费标准内凭票报销;因特殊情况没住定点宾馆的,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票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