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二)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套间;副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单间或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照定点宾馆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上公布的收费标准两倍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三)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三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省外50元、省内30元,补助天数按出差自然(日历)计算,不分途中和住勤,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
第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原则上乘坐公共汽车,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市内出租车交通费,经单位领导批准,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四章  参加会议、培训等的差旅费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不含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凭会议(培训)通知及票据,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 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到外地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并在校食宿的,在校学习期间食宿费据实报销。往返交通费、伙食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在市内参加培训学习,学校要求在校食宿的,在校学习期间食宿费据实报销,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到省内、外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不含赴新疆、西藏等艰苦地区工作人员),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到上级单位挂职锻炼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20元。长期驻村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伙食补助费由原单位报销。工作期间由所在单位承担差旅费。
第十五条  赴新疆、西藏等艰苦地区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在外期间各项津贴、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往返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出差由接受单位承担差旅费。
第十六条  经单位主要领导和同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准,需要到外地治病休养的工作人员,可报销本人到达治病地点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因公负伤的除外)。

第五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按不超过每人每公里1元标准,凭据报销。
第十八条  由部队转业到省直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自觉向接待单位交纳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得转嫁到其他单位。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定标准和伙食补助费标准予以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公务卡管理的单位,用公务卡结算食宿费。
第二十二条  各省直机关要规范差旅费管理,自觉接受监督。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定期联合开展差旅费的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省垂直管理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财政拨款、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97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