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2号                                    2012.7.3

提示——依据财税[201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2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以下称《通知》),现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上海航空有限公司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进项税额,应由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并入总机构汇总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申报纳税。?

二、“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通知》附件2)分支机构项下增补“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飞行运营基地”。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2年7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上海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前,为解决中国东方航空公司营改增后增值税计算计算缴纳问题,税务总局与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明确在试点期间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后解缴入库。

  上海航空有限公司是中国东方航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也属于营改增试点企业。由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将上海航空有限公司的经营业务设定为分公司模式进行管理,上海航空有限公司的销售收入与进项税额不匹配,无法单独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因此,财税[2011]132号文只规定了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按照现行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上海市国税局提出,上航应当并入东航汇总计算应纳税额,以真实反映企业的纳税情况,但财税[2011]132号文对试点地区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纳税没有专门条款进行表述,希望能进一步予以明确。

  此外,由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提供的分支机构名单有误,财税[2011]132号文的附件2“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中遗漏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飞行运营基地,上海市国税局也请总局予以增补。

  鉴于上述原因,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的公告》,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由于本公告是对财税[2011]132号文的补充,也有利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准确计税,减轻税收负担,因此将其执行日期设定为2012年1月1日。

解读财税[2011]132号:试点地区总机构经批准可合并缴纳增值税
<樊剑英 王奎               中国税务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分处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总机构试点纳税人该如何纳税增值税?在安徽、山东、江西、浙江、山西、河北、甘肃、北京、四川设有9家分公司,在上海设有一个分支机构——上海航空有限公司的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在“营改增”过程中就存在上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