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市、县党政机关人员出差或开会,可以到定点饭店住宿和办会,并享受同等优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皖地税函[2010]69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直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