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关于加强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财社[2010]2260号                 2010.12.14 

税屋提示——依据财综[2015]2033号 安徽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法规中与财综[2015]2033号不符的规定自2015年12月8日起同时废止。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支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设立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基金,在扩大残疾人就业,维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出现了总量增长较快但分布不平衡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全省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协调发展。为保障全省各地在享有和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面的合理与公平,不断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调控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统筹全省残疾人就业工作全面发展,现就加强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级征收政策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等部门分级负责征收。全省铁路系统、在肥的省属企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省地税局直属局负责征收,其他各类企业(含中央、外省市企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在肥的中央、外省和省属非企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征收,不在肥的仍按现行征收渠道由所在地相关部门征收;成立不到一年的用人单位从成立后的下一个自然年度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个体工商户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级调剂金制度
为统筹全省残疾人就业工作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级调剂金制度,市、县(市、区)按每年度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20%缴入省级国库。具体办法是: 各市、县(市、区)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2:8的比例(20%省级,80%地方)就地入库。其中,市、县(市、区)地税部门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20%省级、80%地方”共享比例,就地分级入库;市、县(市、区)残联(财政)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定期按“20%省级、80%地方”共享比例就地划入国库。
  
三、强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级调剂金的使用管理
各地要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仍按省政府165号令和省财政、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社〔2006〕72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级调剂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纳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调剂金使用遵循“均衡发展”和“重点使用”的原则,主要用于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大项目、残疾人就业相关的康复项目,以及同级政府批准并报省残联、省财政同意的用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项目等。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级调剂金对市县的补助实行申报制度,由当地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省残联、省财政厅申报,省残联、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由省财政按规定程序办理补助手续。
  
四、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
各级残联、财政、地税、人民银行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对本级或下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入库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各征收机构要严格按照征收标准,做到应征尽征;要严格按照预算级次分级缴库、不得混库;对隐瞒收入,截留、克扣上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级调剂金的,除强行划转外,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按有关法规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工作流程一体化,组织代码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关资料的提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