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地税部门按当年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5%提取征收手续费,并纳入同级部门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开展征收业务、添置更新征收设备、征收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提取的手续费不得用于职工个人奖励。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级征收调整和省级调剂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

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入库流程

一、用人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统计报表、《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安徽省用人单位从业残疾职工名册》、从业残疾职工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岗残疾职工工资表、残疾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证明等相关资料,按分级管理原则报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审查确认。

二、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对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省政府第165号令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6月30日前核定其上一年度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并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对未按期报送年审材料的用人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认定,计算其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用人单位应自收到交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或残疾人联合会(财政)等部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式样附后)。专用缴款书直接作为银行结算凭证使用,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现金方式缴款,或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后通过转帐方式缴款。
专用缴款书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系统发放,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领购手续。
市、县(市、区)地税部门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20%省级、80%地方”共享比例,直接就地分级入库

五、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财政)等部门(除地税部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采取直接缴款方式。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应向缴款人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人持《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至四联到当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该款项直接缴入各地财政部门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入各地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财政部门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按规定时间,通过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按“20%省级、80%地方”自动分成,并分级打印《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缴款书》,就地分级入库。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和入库。

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国库,按照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入第1030142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