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发区对全省或当地(市或县)经济、自主创新能力、产业升级优化等方面的影响;
2. 各类开发区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3.开发区财税政策执行情况,各地通过奖励、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对开发区企业的扶持情况;
4.各地招商引资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5. 其他情况。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及其实施细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及其实施细则;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及其实施细则;
(七)《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
(八)《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
(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
(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十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 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号)
(十二)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文件;
(十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十四)国家有关土地出让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十五)其他相关文件。
四、检查处理原则
对查出的财政、税务部门违法违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查出的纳税人税收方面的问题,应责成税务机关处理。
五、检查要求
(一)各参检专员办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加强组织保障。尽快确定由专员办领导带队的15人检查组,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合理调配人员,及时组织检查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拟定详细的检查实施方案,*开展检查。2012年5月15日前,各参检专员办应将本次检查的检查方案(含拟检查开发区名单)上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
(二)各参检专员办要夯实各项基础工作,提高工作质量。确保检查反映的每一类问题都有典型案例和具体数据支撑。要坚持原则,重大问题务求查深查透,严肃处理。要高度重视后期总结提炼工作,反映问题要高度提炼,由点及面,不能简单罗列问题。
(三)检查中要严格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及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规范检查程序,确保工作底稿规范、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做到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保质保量地完成检查任务。
(四)检查期间建立快报制度。各参检专员办应定期以检查快报形式上报检查工作进度与查出的问题,检查期间,每2周至少上报1篇;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部里请示汇报。财政部将通过实地巡视、随组进点、听取汇报等形式加大对检查工作的督导力度,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各参检专员办应坚持检查和调研并重的原则,及时发现和充分反映开发区财税政策执行和税收征管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检查情况*分析政策的实施效果、问题成因,提出进一步完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撰写专题调研报告。
(六)各参检专员办要严格遵守廉政制度与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被检查单位的监督。
(七)参检专员办要加强与省财政厅(局)、省国、地税局、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国土资源、科技、商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各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