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存量房交易相关税收管理。重点针对纳税人以“阴阳合同”的手法偷逃税款的情况开展工作。确立税务部门对价格估值的主导地位,由税务部门确认或确定房产交易价格的评估值。提高存量房交易价格估值的科学性,应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房地产估价技术原则生成评估值。确保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主动性,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存量房交易环节各项税收。
三、加大税务稽查的打击力度
(一)严厉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做好变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免)税、逃避缴纳税款等案件的查处工作。加大对变造虚开黄金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依法严惩倒卖专用发票的中间人,摧毁其犯罪网络,严肃查处受票企业再次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会同公安、海关部门继续认真做好部分涉嫌骗取出口退(免)税企业的调查工作,对利用纺织、服装、家具、电子类等产品骗税行为适时开展重点检查。严格查处各类利用虚假凭证、做假账、账外经营等手段逃避缴纳税款的案件,及时发现新型违法行为手段,**清案件发生规律,提高各级税务机关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反应和查处能力。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公开曝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有力震慑不法分子,形成打击涉税违法活动的强大声势。
(二)认真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专项检查工作部署,统筹协调检查进度,合理调配稽查资源,确保指令性、指导性检查项目以及自行安排检查项目有序推进。要及时总结行业性税收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特点和新的动向、趋势,分析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政策漏洞,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议,做到检查一个行业、分析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
? (三)切实做好部分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检查工作。各地要在重点税源企业的抽查和重点检查工作上狠下功夫。要认真做好房地产企业纳税情况检查,及时报送重点房地产企业的检查报告,*剖析普遍性、典型性问题,为上级机关宏观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参考。
(四)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部署,按照“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的要求,将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与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和税收违法案件检查结合起来,加大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配合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大对发票违法信息源头的封堵力度。进一步做好新闻宣传工作,集中曝光一批制售、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典型案例。
四、完善以查促管长效机制
按照税源与税收征管状况监控分析一体化要求,税政、收入规划、大企业、国际税收、纳税服务、征管科技等部门须及时将税源管理和征管状况监控信息、需立案查处的涉税违法行为信息等及时提供给税务稽查部门。税务稽查部门要及时将稽查中发现的税源及征管漏洞向上述部门反馈,上述部门要根据稽查部门的建议,研究提出堵塞税收漏洞的相关政策和管理措施。涉及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由大企业管理司负责组织实施。要将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紧密结合,将稽查成果作为设置行业税负、利润率等平均值以及建立预警指标、评估模型等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强化“以查促管、管查互动”,不断提高征管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