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开展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等三户企业税收检查的通知

稽便函[2010]25号                    2010.4.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根据2010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安排,总局决定开展对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和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税收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进一步增强企业依法纳税意识,规范企业纳税行为,降低企业税收风险,提高企业纳税遵从度;同时,通过检查发现各地在执行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查找原因,堵塞漏洞,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完善税收政策,营造良好的税收秩序,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检查对象
(一)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及所有成员单位
(二)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及所有成员单位
(三)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及所有成员单位

三、检查年度
2006年至2008年三个年度上述企业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延伸到以前或以后年度。

四、检查内容
(一)增值税
(二)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
(五)其他各税

五、时间安排
此次检查分为企业自查和税务机关检查两个阶段。

4月1日至5月31日为企业自查阶段。自查结束后,所属成员单位将自查结果分别报送属地国、地税稽查局,公司集团总部将各成员单位自查结果汇总后报总局稽查局。(此项工作已由总局稽查局向各集团公司总部部署。)

6月1日至7月31日为税务机关检查阶段。6月上旬之前,各地税务稽查部门要在认真做好查前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统一入户开展全面检查。鉴于上述三大航空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北京、上海、广州被查企业数量较多,为了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对在以上三地注册登记的所属成员单位,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但抽查面不低于应查企业数的30%,具体由各地税务机关决定。检查工作原则上在7月底前结束,各省(区、市)税务稽查部门要将总结报告及统计表报送总局稽查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总局稽查局统一组织、协调和督导税收检查工作。各省(区、市)国、地税局稽查局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共同进户,做到资源共享、各税统查、分别入库。稽查局主管领导要担任检查组组长,负责对省级公司的检查工作,并指挥、协调和督导辖区内的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重大涉税违法行为及需要明确的政策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稽查局。

(二)密切工作配合。对于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的企业,属地国、地税稽查局与要其他地区税务机关密切协作,信息共享。检查过程中,各地国、地税稽查局还要做好与企业的沟通、协调工作,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配合。

(三)强化查前培训。各地国、地税稽查局要根据工作需要,对负责检查的人员进行民航业涉及的财务核算原则、会计记账方法及税收政策等内容的专项培训。进驻检查前,检查人员要调取有关征管资料,分析企业自查报告,确定检查工作的重点。

(四)优化纳税服务。企业自查期间,各地国、地税稽查局要树立服务意识,主动与辖区内企业的联系,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帮助企业查找存在的涉税问题,督促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七、联系方式
2010年6月7日前,各省(区、市)国、地税局稽查局要向总局稽查局三个相关处室分别报送联系人及详细联系方式。总局稽查局联系人、联系电话:
1.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稽查三处  艾玥
联系电话:010-63544028;传真:63584592

2.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稽查四处  张运增
联系电话:010-63410565;传真:63584609

3.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稽查一处  刘扬
联系电话:010-63545590;传真:63545589

附件:
1.检查企业名单
2.检查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