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国税发[2002]19号)同时废止。

       后续法规——
       国税发[2009]109号 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国税发[2011]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