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5]167号 2005.10.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总局对《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国税发[2002]1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加强干部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省、市(地)、区(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通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检查和评价,明确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做到客观、公正、廉洁、保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协助审计人员工作。
第六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突出重点、保证质量。
第二章 审计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时进行。
第八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按照“分级管理、下审一级”的原则进行。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局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国家税务局局长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总局组织实施。
第九条 财务(审计)、 人事、巡视、纪检监察部门是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需要,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被审计领导干部初步名单,列入财务(审计)部门年度审计计划;
(二)财务(审计)部门组成审计组依法独立进行审计;
(三)人事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的个人档案,作为干部谈话的一项重要内容,在领导干部职务任免、奖惩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审计成果;
(四)巡视部门应将审计结果的落实情况作为巡视工作的一项内容;
(五)纪检监察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的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干部廉政谈话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条 财务(审计)、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其下级职能部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制度贯彻及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巡视部门应对下级巡视部门协调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对配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二)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三)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保值情况;
(五)债权债务、基建立项、政府采购等重要经济事项论证、决策、审批、实施及效益情况;
(六)个人遵守财经法纪情况;
(七)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可仅对任期内的部分年份进行审计,但审计年限最低不少于二年,必要时,可追溯审计或延伸其他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