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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工作计划中“修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安排,我们对修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了研究,起草了修订稿初稿。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基本情况
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自 2005年1月1日起从交通部门转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为了保证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在2004年12月下发《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的基础上,于2005年11月出台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15号)(以下简称《征管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这些年来,车购税收入大幅增长,从2005年的558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1782亿元;车购税征管业务量大幅增加,汽车销售从2005年的592万辆增加到2010年的1806万辆;基层征收管理压力和纳税服务压力随之大幅上升。实践证明,《征管办法》构建的车购税征管制度总体上与车购税征管工作相适应,为规范车购税征管行为、保证车购税征管工作的平稳运行提供了有力支撑。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车购税征管工作中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征管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从去年开始,我们组织开展了车购税征管情况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就《征管办法》修订进行了初步研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工作计划,我们在去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征管办法》的修订稿初稿,先后在海南、北京、福建召开座谈会,还专门召开了车购税征收管理分局负责人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二、修订必要性
修订《征管办法》是车购税征管全面融入税收征管格局的需要。2005年制定《征管办法》时出于平稳过渡的考虑,较多地沿用了原交通部门负责征管时确立的制度和做法。一些制度办法不能满足税务部门负责征管后的工作需要,也不能发挥税务部门的征管优势。由于制度的约束因素加上征管文化的传承因素,目前的车购税征管独立性较强,某些方面仍游离于税收征管格局之外。

修订《征管办法》也是服务纳税人、服务基层的需要。车购税一次性征收,面向千家万户,纳税服务要求高、压力大。现行制度有些规定随着征管条件的变化,过去交通部门负责征管时能够发挥的作用日渐淡化,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越来越成为问题,徒增纳税人和基层负担,也增加基层执法风险。

近年来的车购税征管实践,在优化征管流程、减轻办税负担、加强信息化建设、将车购税征管逐步融入大征管格局等诸多方面,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也需要通过修订《征管办法》予以制度固化。

三、修订内容
(一)总体架构
《征管办法》不设章节,共五十条。修订稿按章节格式进行梳理、组织和编排,分总则、申报征收、计税价格管理、减免税管理、后续管理、罚则和附则七章。条款有增加,也有删减。修订稿共六十五条。

(二)主要内容
1、总则部分增加了推行专业化管理、持续改进纳税服务和加强队伍建设的原则性规定。随着汽车业的迅猛发展,汽车行业税收在整个税收格局中占有突出位置。2005年以来,税务部门实行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一条龙”管理思路正确,但效果并不明显,原因在于“九龙治水”,操作流程过于机械。修订稿意见,应当按照行业税收专业化集约管理的理念,发挥车购税征管分局的机构优势,探索实施汽车行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形成对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增值税、消费税、车购税、企业所得税等各税种的管理合力。修订稿原则规定,应以车购税管理为中心控制环节,推行车辆税收专业化管理。修订稿亦根据车购税面向千家万户、一次性征收的特点,原则要求税务机关持续改进纳税服务,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和税务部门形象。鉴于车购税一次性征收,征收人员执法风险较高的特点,修订稿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切实规范税务人员征收管理行为。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管理。以票控税是税收征管的有效手段,也是发挥税务部门征管优势,管好车购税的第一道重要关口。《征管办法》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管理基本上未作规定,仅对价外费用进行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