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三)注重协调,增强合力。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要注重系统内外的部门合作,既要加强内部稽查、征管、税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又要加强国、地税之间,异地税务机关之间,税务与公安、工商、检察、法院、海关、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增强执法手段,减轻取证阻力,有效形成执法合力。国、地税部门在检查中,应尽可能联合进户,统一检查,做到资 源共享、各税统查、分别入库, 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和税款流失;各地要高度重视案件协查工作,保证协查回复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以利于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涉及总局国税函〔2011〕691 号文件所布置开展自查企业的,稽查部门和所在地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结合已部署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统筹组织专项检查。

(四)以查促管,标本兼治。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依法治税、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健全 “以查促管、以查促查” 的长效机制,研究探索宏观分析机制、个案分析机制、延伸检查机制、稽查建议机制等工作制度。在依法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同时,**索发案规律、特点和新的动向、趋势,分析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议,真正实现整顿和规范行业、地区税收秩序的目的。材料报送要求

四、材料报送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和材料报送工作。有关数据的采集、汇总要及时准确;上报的经验材料和典型案例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具有借鉴价值;工作总结要具体详实、客观全面,所提出的建议和措施要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各级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对上报数据和材料严格把关,杜绝敷衍应付的现象发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于 2012 年 3 月底前向税务总局(稽查局)报送本单位部署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正式文件;2012 年 7 月 5 日前报送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半年总结及统计表;2012 年 11 月 15 日前报送全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分行业专题分析报告及统计表; 随时报送专项检查的工作动态、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及行业检查指南等。金融行业非居民企业的各类数据、报告均直接报送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重点税源企业总部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 2012 年 3 月底前向税务总局 (稽查局) 报送本单位部署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工作的正式文件;2012 年 7 月 5 日前报送此项工作的半年总结及统计表;2012 年 11 月 15 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及统计表;随时报送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工作动态。

联系人:税务总局稽查局系统工作处联系电话:010-63584598 刘淼

附件:
1.2012 年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检查项目工作方案
2.2012 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
3.企业成品油购入、耗用、销售、结存情况统计表
4.企业成品油自耗情况统计表

附件 1

2012 年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检查项目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 2012 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开展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税务总局制定本工作方案。

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检查方案

一、检查对象
(一)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
(二)开具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 2010 年至 2011 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 检查方法
省级国家税务局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 CTAIS 系统中调取辖区内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和抵扣的相关数据,组织人员对原始数据进行分析、加工、筛选和汇总,形成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和开具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两个风险企业数据库。
(一)确定专项检查对象 根据 CTAIS 系统中行业代码的划分,将行业代码为 5264(机 动车燃料零售)、5162(石油及制品批发)和 2511(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确定为专项检查工作开具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将购入成品油一般纳税人确定为专项检查工作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