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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2]17号                           2012.2.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税收秩序,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税务总局决定 2012 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项目
(一)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具体工作方案见附件 1)
1.指令性检查项目
(1)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
(2)资本交易项目;
(3)办理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及承接出口货物业务的货代公司。

其中,对资本交易项目的检查,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 号)的要求,及时获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项目信息;对办理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退(免) 税的企业的检查, 应按照 2011 年、 2012 年税务总局下发的检查企业名单、线索及要求继续进行检查。

2.指导性检查项目
(1)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
(2)地方商业银行、地方股份制银行;
(3)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
(4)金融行业非居民企业;
(5)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的其他项目。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各地税务机关要对辖区内税收秩序相对混乱、税收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组织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关注农产品加工企业较为集中、税收秩序较为混乱的地区。 税务总局将选择部分重点地区进行督办或直接组织查办。

(三)重点税源企业检查税务总局将组织有关地区税务机关对下列企业进行税收检查:
1.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2.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3.东风汽车公司
4.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5.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6.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7.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8.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9.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11.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
12.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3.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14.壳牌(中国)有限公司

上述企业的税收检查工作,税务总局另行发文具体部署。

二、时间安排
上述行业性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和重点税源企业检 查均于 2011 年 3 月份开始,10 月底结束。其中,3 月为组织部署阶段,4 月至 9 月为检查实施阶段,10 月为总结整改阶段。工作要求

三、工作要求
税收专项检查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税收工作和税务稽查的主要工作任务来抓。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一是要建立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各部门协调配合、各负其责的税收专项检查组织领导机构,并由稽查局具体牵头组织实施。二是要认真组织开展查前培训。各地要针对所检查项目的特点,结合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和以往案例,分析可能出现偷、骗税的环节,对检查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使检查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三是要加大宣传和案件曝光力度。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扩大社会影响,提高纳税人对专项检查的认知度和税收遵从度, 减少检 查的困难和阻力。

(二)精心组织,科学实施。一是要继续推行分级分类检查。各地要按照生产规模及纳税额大小对辖区内企业进行科学分类,统筹安排省、县三级稽查部门力量,市、合理安排各级检查任务。省税务局稽查局要抽调业务能力强、 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组,直接组织重点项目的检查;二是要认真研究、制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计划和检查实施方案,综合利用现有各种征管资料,对选定的行业和地区的总体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科学筛选检查对象,明确检查重点和检查要求。三是要按照专项检查与大要案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灵活运用交叉检查、集中检查、下查一级等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