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反馈和改进风险管理
各地税务机关要定期对风险管理的效果和效率进行评价,将风险管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企业,不断提高企业自我遵从水平;反馈给税收法规和政策部门,帮助改进税收立法;反馈给一线征管部门,持续改进日常税务管理。
定期对税务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数据采集、风险评估、具体应对策略和措施的运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操作等各环节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及时将风险管理各个阶段的结论和改进建议制作相应报告或管理建议书反馈给企业,并跟踪企业改进风险管理的情况,辅导和监督企业及时改进管理。对持续、反复出现同类遵从问题的,要及时调高企业风险等级,调整风险应对策略,并会同相关部门实施重点管理。
广泛收集企业对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调整优化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对企业在加强风险管理方面遇到的困难,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援助。
及时归纳本地企业风险管理中的共性问题和行业特征,并反馈给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税务总局将定期汇总处理各地反馈情况,及时更新风险特征库。
规范使用定点联系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使用中发现的业务问题要及时反馈给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由税务总局统一升级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