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定点联系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513号
                     2010-10-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提高定点联系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遵循税务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税务总局组织开发了“定点联系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于2009年投入试运行,在总结试运行经验和各地反馈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对系统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为了规范各地正确使用该信息系统对定点联系企业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系统组成
   定点联系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主要由风险管理信息采集子系统、企业税务风险评估管理子系统、税务审计查账子系统等部分组成。
   (一)风险管理信息采集子系统。用于采集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主要由定点联系企业数据采集分析平台模块、企业基本信息补充采集模块和企业风险管理调查问卷模块组成。该子系统配合目前相关征管信息系统已有的功能和信息,补充采集风险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二)企业税务风险评估管理子系统。用于处理采集到的各种税务风险管理信息,利用数据挖掘、模糊运算、商业智能等技术,综合运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开展风险评估的方法,完成对企业纳税遵从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价和分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应对、风险跟踪管理以及绩效考评等工作。该子系统主要由企业税务风险分析和评价模块、企业税务风险评估报告模块、企业税务风险自查模块、企业税务风险测试模块、企业税务风险跟踪管理模块、税务风险管理绩效考评模块等组成。
   (三)税务审计查账子系统。用于对需要采取现场审计调查的企业实施计算机审计查账和特别纳税调整调查。该子系统采用通用模式和工具模式对企业电算化数据进行提取、转换和分析处理,实现账簿模拟、科目分析、凭证抽查、审计抽样、疑点汇总、补税调整计算和审计底稿管理等功能。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关于采集风险管理信息
   各地税务机关内部,国税局和地税局之间要加强分工协作,避免重复采集信息,实现数据的高度共享。需采集的风险管理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税务机关已掌握的企业信息,包括企业登记基本信息、纳税申报信息、主要财务报表信息、各类税收统计信息、适用的法律法规、税款缴纳情况、税务行政审批情况、纳税人资料报备情况、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情况、税务合规历史记录、税务争议的处理情况、信息披露和与税务机关的合作情况等。
   2.其他企业经营和管理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组织架构和隶属关系、公司治理和关键管理人员信息、税务筹划情况、关联交易情况、产品或服务情况、企业发展情况、企业信息系统运用情况、企业内部控制情况等。
   3.相关第三方信息,主要包括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及有关企业监管部门掌握的企业涉税信息、经济和行业统计信息、银行、海关等部门掌握的企业涉税信息,来自研究机构、行业组织、消费者团体以及中介机构的相关信息、从互联网等媒体获取的相关信息等。
   4.税收情报交换信息以及反避税可比数据库信息等。

   (二)关于风险评估
   各地税务机关要利用企业税务风险评估管理子系统,按照风险识别、风险评价和分析、风险评估报告的程序,对定点联系企业税务风险进行科学评估。
   风险识别方面,要对采集的风险管理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对比行业风险特征库,查找企业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以及履行其他涉税义务过程中存在的涉税风险。
   风险评价和分析方面,要对识别出的风险及其特征进行明确的界定,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发生的频率,评价风险的严重性以及对纳税遵从的影响程度;分析可能的风险来源、风险发生的原因和条件;依据分析结果对风险进行排序,形成风险排列矩阵。
   风险评估报告方面,要根据风险评价和分析的结果,制作风险列表,详细列明被评估企业可能存在风险的领域和具体涉税风险点,同时要对企业按行业、地区、集团等多个角度进行风险等级排名。要将风险评估结果反馈到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为下一步制定和实施个性化管理措施提供依据,提示和指导企业改善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