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范税收征管程序
按照受理申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法律救济等环节,规范税收征管基本程序。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后,应依托涉税信息和风险预警指标、评估模型,通过计算机与人工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纳税进行案头审核,并进行相应处置;对不能排除疑点的,可采取通信、约谈、现场等方式进行检查、处置;发现纳税人有涉嫌偷、逃、骗税税收违法行为的,移交税务稽查处理。稽查部门立案后,要积极组织实施,运用有效稽查方式和手段,*调查核实,充分发挥稽查的作用;
稽查部门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立案的,应及时退回税源管理部门;立案查处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要做好法律救济工作,妥善解决税收争议。
(六)完善税源管理运行机制
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各级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税务机关与外部门之间的纵横结合、内外协作的税源管理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统一分析监控税源风险,统一下达风险预警指标和纳税评估重点,统一督导、反馈、考核税源管理和征管状况,避免基层重复工作和对纳税人重复评估、检查。完善纵向互动机制,合理调整划分各层级间税源管理职责,强化纵向配合。完善横向联动机制,加强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环节以及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合作。实行各税种统筹管理,同一纳税人涉及多个税种的信息一次性采集,按纳税人归集信息,并进行综合评估。建立外部协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协作,推进信息共享、综合治税和协税护税。
(七)培养专业化人才
要注重税源专业化管理人才的培养和技能的提高,针对岗位需要加强教育和培训,要逐步健全专业人才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税源管理专业人才能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一支综合素质高、专业技能强的税源专业化管理人才队伍。
四、试点的实施要求
(一)转变理念,统一认识
各试点单位要深刻理解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克服畏难情绪,在系统上下形成共识,增强试点工作的自觉性、积极性。
(二)加强领导,齐抓共管
各试点单位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征管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明确分工,通力协作;要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
(三)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各试点单位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在试点工作过程中,注意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务求取得实效。各试点单位要在2011年1月底前,将试点情况上报税务总局;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非税务总局指定试点单位可根据本指导意见自行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