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三、协定终止后,双方对依据本协定取得的任何情报仍负有第八条所规定的义务。所有在终止有效日前收到的请求应按照本协定规定处理。

  下列代表, 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在根西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根西岛政府代表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根西岛首相  
          肖捷                                                林登·特拉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和根西岛所得税管理局局长之间的谅解备忘录

  为有助于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根西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和根西岛所得税管理局局长(以下简称“主管当局”)达成谅解如下:

      第一条 提供情报的时间限制
  为高效实施情报交换,被请求方主管当局应尽快向请求方主管当局提供所请求的情报。为保证尽快回复,被请求方主管当局应:
  (一)以书面形式向请求方主管当局确认收到请求,如果请求存在任何不足之处,应在收到请求后60日内将请求内容不足部分通知请求方主管当局;
  (二)如果被请求方主管当局在收到情报请求后90日内不能获取并提供情报,包括在提供情报时遇到障碍或拒绝提供情报时,应立即通知请求方主管当局,并就不能提供情报的原因、拒绝的理由或遇到的障碍的性质做出说明。

      第二条 费用负担
  一、关于协定第十条,被请求方负担其在为回复请求方的情报请求而适用国内税法时产生的日常费用。该日常费用一般包括内部管理费用和任何小额外部费用。

  二、所有其他不是日常费用的费用视为非日常费用,由请求方负担。非日常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示例:
  (一)第三方实施调查而收取的合理费用;
  (二)第三方复制文件而收取的合理费用;
  (三)聘请专家、口译或笔译人员的合理费用;
  (四)向请求方传送文件的合理费用;
  (五)被请求方为回复专项情报请求而产生的合理诉讼费用;
  (六)为获取证言或证词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三、在任何特定案例中,当非日常费用可能超过1000美元时,双方需协商决定请求方是否继续请求并负担费用。

      第三条 刑事税收情报
  尽管有协定之规定,双方同意,根据根西岛的国内法,如果中国需要,中国可以就具体个案向根西岛请求刑事税收情报。

      第四条 生   效
  一、本谅解备忘录将于协定生效之日开始生效,并在任何一方主管当局终止前有效。终止通知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发出。本谅解备忘录将于终止通知收到之日后60日终止执行。

  二、主管当局可以在任何时候以换函形式修订本谅解备忘录。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在根西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代表            根西岛所得税管理局局长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