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恩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6号 201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恩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10年10月26日在道格拉斯正式签署,双方分别于2011年5月24日和2011年6月24日互相通知已完成使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协定应自2011年8月14日生效,并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恩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恩岛政府(“缔约双方”),认识到缔约方有权谈判和缔结税收情报交换协定,希望建立税收合作与情报交换的框架,同意缔结仅对缔约双方有约束力的协定如下:
第一条 协定范围
一、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应当就本协定所含税种相关缔约双方国内法的管理和执行,通过交换与之具有可预见相关性的情报相互提供协助。该情报应包括与这些税收的确定、核定或征收,税收主张的追索与执行以及税收事项的调查或起诉具有可预见相关性的信息。
二、情报根据本协定的规定交换,并按第八条规定的方式保密。
第二条 管 辖 权
被请求方没有义务提供不归其当局所拥有,或者不由其管辖范围内的人掌握或控制的情报。
第三条 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的税种是: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1.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
4.增值税;
5.消费税;
6.营业税;
(二)在马恩岛:
对所得或利润征收的税收以及增值税。
二、本协定也适用于协定签订之日后任何缔约一方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第一款所列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三、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应将本协定所含税收及相关情报收集程序的任何相关变化通知对方。
四、缔约双方可以通过相互协商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扩大或修改本协定的税种范围。
第四条 定 义
一、 本协定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所有适用中国有关税收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以勘探和开发海床及其底土和上覆水域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任何区域;
(二)“马恩岛”是根据国际法,指马恩岛岛屿,包括其领海;
(三)“集合投资基金或计划”是指任何集合投资工具,不管其法律形式如何;
(四)“公司”是指任何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任何实体;
(五)“主管当局”: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代表;
2.在马恩岛,是指所得税负责人或其代表;
(六)“情报”是指任何形式的事实、说明、文件或记录;
(七)“情报收集程序”是指使缔约一方能够获取并提供所请求情报的法律和行政或司法程序;
(八)“国民”:
1.在马恩岛,是指任何马恩岛的一般居民个人;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指任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个人;
3.按照缔约一方现行法律取得其地位的任何法人、合伙企业或团体;
(九)“人”包括个人、公司或者任何其他团体或集团;
(十)“开放式集合投资基金或计划”是指任何集合投资基金或计划,其基金份额、股份或其他权益的购买、销售或赎回不明示或暗示地限于部分投资者;
(十一)“上市公司”是指其主要股票在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且上市股票可以由公众自由买卖的任何公司。股票可以“由公众”买卖是指股票的买卖不明示或暗示地限于部分投资者。为上述目的,“主要股票”一语是指代表公司多数选举权和价值的股票。“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一语是指任何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商定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被请求方”是指本协定中被请求提供情报或应请求已提供情报的一方;
(十三)“请求方”是指本协定中发出请求或已从被请求方得到情报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