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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 捷                                      特里·索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税务主管当局和泽西岛政府税务主管当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泽西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谅解备忘录

  为有助于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泽西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和泽西岛财政资源部部长(以下简称“主管当局”)达成谅解如下:

  一、关于协定第五条(专项情报交换)第八款,双方认为,被请求方主管当局应尽快向请求方提供所请求的情报。为保证尽快回复,被请求方主管当局应:
  (一)以书面形式向请求方主管当局确认收到请求,如果请求存在不足之处,应在收到请求后60日内将请求内容不足部分通知请求方主管当局;

  (二)如果被请求方主管当局在收到情报请求后90日内不能获取并提供情报,包括在提供情报时遇到障碍或拒绝提供情报时,应立即通知请求方,并就不能提供情报的原因、遇到障碍的性质或拒绝理由做出说明。

  二、关于协定第十条(费用),双方认为:
  (一)“非日常费用”一语包括但不限于:
  1.复制和向请求方主管当局传送文件或记录的合理费用;
  2.金融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记录持有人为特定情报请求目的复制记录和调查而收取的合理费用;
  3.为速记报告和会谈或者为获取证言或证词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4.为特定情报请求,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允许的金额确定支付
  给自愿到中国或者泽西岛进行会谈、提供证言或证词的人的合理费用;

  5.经请求方主管当局同意,支付给为特定情报请求在被请求

  方法庭进行诉讼而指定或聘请的非政府法律顾问的合理法律费用。

  (二)日常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被请求方进行审查、回复请求方发出的情报请求所发生的日常管理、邮寄以及一般费用。
  (三)当根据特定请求提供情报的非日常费用可能超过500(伍佰)英镑时,被请求方主管当局应与请求方主管当局协商决定请求方是否继续情报请求。
  (四)双方主管当局应在协定生效后的12个月内,根据任一主管当局的请求,以降低费用到最低程度为目的,协商有关执行协定中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的费用。

  三、与协定有关或根据协定规定而进行的正式沟通,包括发出情报请求,应以书面形式直接发往位于以下地址的另一方主管当局,或者寄至缔约一方随时通知缔约另一方的其他地址。前述主管当局或其授权代表之间随后的与情报交换有关的沟通可以以更为可行的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邮编:100038;

  在泽西岛,地址是泽西岛JE4 8PF,斯特海勒大街赛瑞乐马科德大楼56号邮箱。

  四、本谅解备忘录将于协定生效时开始生效。
  五、主管当局可以在任何时候,共同决定以书面形式修订本谅解备忘录。修订后的谅解备忘录将于收到确认修订的最终信函之日生效。
  六、本谅解备忘录在任何一方主管当局任何时候书面终止执行之前有效。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在圣赫利尔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代表     泽西岛财政资源部部长代表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泽西岛首相
                肖    捷                                     特里·索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