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征求意见稿第68段和第69段指出,主体需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或者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如果该主体尚未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话)来核算已经承诺但由于客户信用风险而预计无法收回的对价,其金额将作为单独一项列示于收入项目后,计入损益。你是否同意此提议?如不同意,你建议应如何核算客户信用风险的影响,为什么?
问题3:征求意见稿第81段指出,如果主体有权获得对价的金额是变动的,那么主体已确认收入的累计金额不应超过主体能够合理确定有权获得的金额。仅当主体拥有履行类似履约义务的经验,并且根据这些经验能够预计主体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时,主体才能合理确定其有权获得的分配至已履行的履约义务的对价金额。第82段列举了一些情况,这些情况下主体的经验通常不能够用来预计主体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你是否同意此提议?如不同意,你有何其他建议,为什么?
问题4:对于在合同开始时预计将在超过一年的时间内持续履行的履约义务,征求意见稿第86段要求主体应就亏损性履约义务确认一项负债及相应的费用。你是否同意上述亏损性测试的范围?如不同意,你有何其他建议,为什么?
问题5:理事会提议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34号,以明确主体在中期财务报告中关于收入以及与客户之间合同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有关披露包括(如果重大):
收入的明细(第114段及115段)
报告当期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累计余额的变动调节表(第117段)
对主体剩余履约义务的分析(第119段至第121段)
有关亏损性履约义务的信息及相应亏损性负债在报告当期的变动调节表(第122段及第123段)
因取得合同或履行合同发生支出而确认的资产的变动调节表(第128段)
你是否同意主体应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披露上述信息?在你的回复中,请对以下事项做出评价:这些披露能否在信息使用者得到的效益与编报及审计这些信息所付出的成本之间取得合理的平衡。如果你认为上述信息披露要求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请列出你认为主体应当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披露的事项。
问题6:对于主体日常活动之外的非金融资产转移(例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或第40号中所规范的不动产、厂房及设备),理事会提议修改其他准则,要求主体:(1)按照有关控制的原则来确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时点;(2)按照有关计量的要求确定资产终止确认时的损益金额。你是否同意此提议?如不同意,你有何其他建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