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就与客户间合同产生的收入问题征意见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1年11月14日再次发布了《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全球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12年3月13日。征求意见稿的目的是制定一项通用的、以原则为导向的综合性收入准则,以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
附: 《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征求意见稿)》简介
一、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内容
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原则是,主体确认的收入应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已承诺商品或服务,其金额为预计有权向客户收取的该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根据这一原则,主体在确认收入时应遵循以下五个关键步骤:(1)识别与客户签订的合同;(2)识别合同中单独的履约义务;(3)确定交易价格;(4)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合同中各单独的履约义务;(5)在主体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一)识别与客户签订的合同
征求意见稿适用于主体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但不包括租赁、保险或金融工具准则范围内的合同,及在同一行业内经营的主体为方便销售而进行非货币**换的合同。合同可以是书面合同、口头合同或默认合同,且必须在双方或多方之间建立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
(二)识别单独的履约义务
如果主体在合同中承诺提供多项商品或服务,那么应当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作为单独的履约义务进行核算。满足以下任一标准的商品或服务视为可明确区分:
1.主体经常单独销售该商品或服务;或者
2.客户能够从单独使用该商品或服务、或将其与客户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益。
即使满足以上标准,在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一组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中的某一项商品或服务将不可明确区分,从而主体应将该组商品或服务作为一个单独履约义务核算:
1.该组中的商品或服务相互之间高度关联,主体向客户进行转让时还需要提供大量服务以将商品或服务整合成为客户所约定的一个合并项目;并且
2.主体为履行合同需对该组商品或服务作出重大修改或按客户需求定制。
此外,为方便实务操作,如果向客户进行转让的模式相同(如,采用一种方法计量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的进度即可如实反映这些商品或服务的转让),则主体可以将两项或多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作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核算。
(三)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是指主体因向客户提供承诺的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取得的对价金额,但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确定交易价格时,需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1.可变对价。如果合同中对价金额可变时,主体应采用概率加权金额或最有可能的金额(如,管理层的最佳估计)作出估计,具体方法的选择取决于主体预计哪种方法能更好地预测其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
2.货币的时间价值。如果合同中包含重大的融资成分,主体应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以反映货币的时间价值。在判断融资成分是否重大时,主体需考虑多种因素,例如:主体向客户转移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与客户实际付款之间的预计时间间隔;如果客户按照一般信用条款及时现金付款,则对价金额是否会有显著差异;合同规定的利率与相关市场的现行利率,等等。主体使用的折现率应反映假定主体与其客户在合同开始时进行单独融资交易将会使用的利率。为方便实务操作,如果主体在合同开始时预计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日期与最终付款日期之间的间隔为一年或更短期间,则无需评估是否存在具有重要影响的融资部分。
3.非现金对价。主体应按公允价值计量非现金对价(如果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估计)。如果主体无法可靠地估计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则应间接参考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进行计量。
4.应付客户的对价。主体以(或预计将以)现金、赊销或客户可用以抵换拖欠主体款项的其他项目等方式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购买主体商品或服务的其他方)支付的对价。除非该款项是用于换取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否则应付客户的对价应作为交易价格的抵减核算。